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3963号申请执行人刘玉甫,男,195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XX,女,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申请执行人刘玉甫与被执行人XX权属、侵权一案,申请执行人刘玉甫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14民初2759号判决书于2017年0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396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洪生
审判员 董闻昕
审判员 王 帅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