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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2206号

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永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永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220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莲花路50号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787492554W。

法定代表人:邓成孝。

被执行人:重庆市永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中山大道372号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6758F。

法定代表人:唐柏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18民初8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永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重庆市永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9450470.08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4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永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处于歇业之中,其名下财产系他案处置之中,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履行能力,本案案款在近期内难以执行兑现,现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市永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工程款29450470.08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500元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永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7)渝0118执22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元烽

审 判 员  旷昌政

代理

审判员  覃魏枢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聂世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