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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5执133号

申请执行人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喻家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马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喻家文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5执133号申请执行人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华斌。委托代理人单汝贵,系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喻家文。关于申请执行人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喻家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6)云2625民初3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喻家文偿还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法律文书生效后喻家文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喻家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喻家文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喻家文借贷款时抵押在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林权,大部分已被划为国家公益林,现不便处置,而喻家文也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2625执1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期间被执行人仍需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崔庆庚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罗 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