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银执字第286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黄河西路330号。
法定代表人:许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明寿,男,196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山东博远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董事���,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本院受理的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明寿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银民商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股权转让款2000000元,违约金150000元,案件受理费160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4060元,共计21900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续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明寿名下崂山区香港位于青岛市××路号房产,并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进行了评估、拍卖、变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流拍价为308153.16元。2017年3月16日,申请执行人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交来以物抵债申请书,申请接收上述资产用于抵顶本案执行款308153.16元。于2015年3月19日续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明寿名下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区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区房屋(权证号:历1042**)。2016年12月5日案外人王伊宗对本院查封被执行人王明寿名下的上述房产提出书面异议,经听证,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6)宁01执异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本院对山东省济南市××区房产(权证号:历1042**)的执行,现正在进行异议之诉。于2015年、2016年、2017年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2673.76元,扣除执行费24060元后,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128613.76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明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银民商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人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和新
代理
审判员王文浩
代理
审判员陈莉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雨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