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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3执278号

申请执行人辰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宋玉平、张喜梅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辰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宋玉平,张喜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3执278号申请执行人辰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辰溪县辰阳镇气象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223006654443G。法定代表人刘圣刚,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元佑,男,1970年10月4日生,汉族,辰溪县人,辰溪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副局长,住辰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家属区。被执行人宋玉平,男,1978年10月18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柿溪乡。被执行人张喜梅,女,1980年11月26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柿溪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辰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宋玉平、张喜梅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中,被执行人宋玉平、张喜梅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17)湘1223行审40号行政裁定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 勇

审判员 张必强

审判员 周汝玉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案件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