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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执2460号

2460王士云与时军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士云,时军香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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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2460号申请执行人王士云,女,1969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太仓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婷,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时军香,女,1968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太仓市。王士云与时军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的(2016)苏0585民初6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时军香对(2015)太民初字第000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徐荣偿还王士云15万元的义务负共同清偿责任。

二、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860元,由时军香负担。因时军香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王士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15386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经查,被执行人时军香名下位于太仓市城厢镇北门二村15号的房屋已被本院查封,该房屋为被执行人时军香在本市唯一住房。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临时安置住房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时军香临时安置住房,亦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经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5民初6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澄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张永生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