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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腾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王殿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腾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王殿洪,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王文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11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腾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腾飞路18号2003房间,组织机构代码74910102-2。主要负责人:苏鸿翔,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殿洪,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津发车队司机,户籍地山东省乐陵市,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路100号宝钢北方大厦五层,组织机构代码9112000074138876XP。主要负责人:曲晓谦,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文洪,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鑫发顺捷商贸有限公司司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隆太平洋大厦1、19、20层,组织机构代码80306158-7。主要负责人:XX,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腾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殿洪、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王文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16民初267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德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记员  陈 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