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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9执24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9执2454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男,196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执行郑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某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的(2017)沪02民终41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支付郑某某145,000元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也未予报告。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平安银行等账户。现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共需支付申请执行人14万元,其中在2017年8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5万元,在2018年春节前将剩余9万元支付完毕,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全部执行措施。现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怠于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 洁审判员 徐 亮审判员 郝思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记员 黄海骠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