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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执恢2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大兴安岭北奇神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同富裕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兴安岭北奇神药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同富裕贸易有限公司,梁毅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3执恢210号申请执行人大兴安岭北奇神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兴安岭小桥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2700702785092R。法定代表人:孙廼居,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同富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68号中震大厦。法定代表人:梁毅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梁毅明申请执行人大兴安岭北奇神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同富裕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3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工商、国土、车管、银行、证券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案中暂无其他可供处分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林申审 判 员  辛 波代理审判员  张 雨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 记 员  陈家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