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127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强与周志民,彭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周志民,彭燕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12745号原告:刘强,男,199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涂雄飞,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道航,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志民,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彭燕玲,女,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刘强诉被告周志民、彭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周志民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袁 菁人民陪审员 李瑞芬人民陪审员 李健莹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 记 员 何碧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