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执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桂军、宋志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军,宋志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1497号申请人张桂军,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被申请人宋志民,男,46岁,满族,农民,住宽城县。申请人张桂军与被执行人宋志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14日作出的(2003)安民初字第16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张桂军撤回对被执行人宋志民于2003年10月14日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安民初字第16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本次执行申请撤回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记员 李卓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