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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民辖终1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莱茵达有限公司与梁金达、南京蓝燕石化储运实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金达,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莱茵达有限公司,南京蓝燕石化储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辖终1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金达,男,汉族,1970年7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莱茵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湖南路181号轻工大厦1-9层。法定代表人:许荣云,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南京蓝燕石化储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太新路81号(蓝燕路1号)。法定代表人:梁金达,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梁金达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莱茵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达公司),原审被告南京蓝燕石化储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初4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梁金达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主债务人即被告蓝燕公司的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故应由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理。莱茵达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江苏省行政辖区内、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不足5亿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江苏省内,诉讼标的额为1.47亿元,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梁金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荐审判员 杨 艳审判员 周 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记员 安晓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