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王彩云、孙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彩云,孙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02执2号申请执行人:王彩云,女,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孙颖,女,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王彩云与孙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颖拒不履行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602执117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景雷审判员 吕迎迎审判员 范心正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记员 陈坤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