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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40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毛慧清与上海奥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慧清,上海奥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4012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4012号申请执行人:毛慧清,女,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上海奥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XXX号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李荣建,负责人。本院在执行毛慧清与上海奥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松劳人仲(2017)办字第1060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奥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规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车辆、股权及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本院通过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实际办公场所已经不再经营,企业负责人下落不明,本院已对其进行了网上追查。至此,本院已将上海奥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无异议并暂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明火审判员  陆红根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记员  戴家瑶审判长  范明火审判员  陆红根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戴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