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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18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于振德、吕秀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振德,吕秀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880号申请执行人:于振德,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吕秀贵,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振德与被执行人吕秀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并申请延期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德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记员  陈 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