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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5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于明星与韩志艳、邵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明星,韩志艳,邵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5221号原告于明星,男,1976年2月6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委托代理人:尹立才,吉林剑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志艳,女,1969年10月1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邵春,男,1941年5月28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原告于明星诉被告韩志艳、邵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明星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明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于占玖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记员  宋庆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