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执7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史家豪与王琳、王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家豪,王琳,王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81执747号申请执行人:史家豪,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琳,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福平,女,汉族,1966年9月2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家豪与被执行人王琳、王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琳、王福平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待有可执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吉延军审判员 冯 伟审判员 徐建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记员 张韵韵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