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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57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功溢被服厂与中晨路桥建筑新疆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功溢被服厂,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新疆第一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5785号原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功溢被服厂,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经营者:吴成功,男,1958年3月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新疆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负责人:方玉,女,1975年10月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德,男,1974年4月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原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功溢被服厂与被告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新疆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功溢被服厂于2017年10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功溢被服厂撤诉。案件受理费1402.65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现退回原告1352.65元,剩余50元减半收取,退回原告25元。本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尚晓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记员  任 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