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执6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怡与长沙市望城区黄金园街道桂芳村土地湾村民小组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怡,长沙市望城区黄金园街道桂芳村土地湾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6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怡,女,汉族,1989年12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黄金园街道桂芳村土地湾村民小组,住长沙市望城区黄金园街道桂芳村土地湾组。负责人:李玉章,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陈怡与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黄金园街道桂芳村土地湾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7)湘0112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黄金园街道桂芳村土地湾村民小组拒不履行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7)湘0112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 靖审 判 员 孙浩滨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