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董湘春、徐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湘春,徐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179号申请执行人:董湘春,女,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徐健,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现羁押于天津河西监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湘春与被执行人徐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并申请延期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德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记员 陈 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