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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1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汨罗市三益石材有限公司申请卢万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汨罗市三益石材有限公司,卢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81执243号申请执行人汨罗市三益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法定代表人:陈建秋,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卢万波,男,1977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汨罗市三益石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万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卢万波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且申请人汨罗市三益石材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卢万波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员  王凤鸣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记员  毛 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