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执7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1执7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08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记员 张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