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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4执7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浙江盛信得工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浙江盛信得工贸有限公司,潘倩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4执79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安洲街道城北西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148015364。法定代表人李献平。被执行人浙江盛信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下各镇马垟村,组织机构代码:554783131。法定代表人潘倩倩。被执行人潘倩倩,女,1988年9月8日出生,住仙居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03月24日台州仙居法院(2015)台仙商初字第02177号判决书,于2016年4月21日,以(2016)浙1024执79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潘倩倩在仙居县××单元××、××、××、××、××室套房××套,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潘倩倩所有的坐落在仙居县福应街道星海苑1幢6单元101室(房权证仙字第××号)、201室(房权证仙字第××号)、301室(房权证仙字第××号)、401室(房权证仙字第××号)、501室(房权证仙字第××号)套房五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程一帆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官焕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