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行申3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新娟其他行政行为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新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新行申3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张新娟。再审申请人张新娟因不服其他行政行为不予立案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的(2017)新01行终7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新娟申请再审称,乌鲁木齐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与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相互勾结,违反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程序规定,暗箱操作,假冒乌鲁木齐市基督教会名义在《乌鲁木齐晚报》刊登乌鲁木齐市基督教会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遗失的严重侵权公告,导致乌鲁木齐市基督教会不动产被恶意转移,为此,乌鲁木齐市基督教会依国宗复[2013]3号决定书提起诉讼。《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请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审理本案。再审申请人是乌鲁木齐市基督教会一员,在乌鲁木齐市基督教会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向法院提出主张,申请人具备起诉条件,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不受理本案的理由不成立。请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两个意见》、《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规定审理本案。再审请求:1、确认乌鲁木齐市基督教会是依法成立的宗教团体;该组织的名称权不容他人侵犯、依法登记在该团体名下的不动产不得非法侵占;2、撤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7)新0104行初12号行政裁定书、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新01行终76号行政裁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审本案;3、判令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收缴并公告作废以”遗失补证”作出的房产证;4、请判令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告恢复乌鲁木齐市基督教会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的初始登记效力。5、本案涉及严重的职务犯罪,请追究被申请人参与违法房屋产权登记人员的刑事责任;6、请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乌民宗函(2006)3号红头文件;撤销乌民宗函(2006)62号红头文件;撤销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乌中法[2006]24号《关于涉及”乌鲁木齐市基督教会”案件不予受理的通知》;7、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行政案件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再审申请人张新娟以乌鲁木齐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被告,向原审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但张新娟未能提供其是行政行为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相关证据,不具备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该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条件,依法应不予立案。原审法院裁定对张新娟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对本案予以立案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张新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新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魏 玉 林审 判 员 古丽巴哈尔代理审判员 张 乐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 记 员 苏比 努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