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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40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陶应柱与屠如根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应柱,屠如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4047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4047号申请执行人:陶应柱,男,1974年10月1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被执行人:屠如根,男,1956年7月1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金山区。原告陶应柱与被告屠如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1710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屠如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陶应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屠如根支付借款本金330,000元,违约金(以上述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24%自2016年8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25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屠如根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做了公告送达,并已对其进行了网上追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了调查,查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屠如根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现因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红根审判员  范明火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法官助理崔宁书记员  戴家瑶审判长  陆红根审判员  范明火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