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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3民初15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郭某某,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3民初1505号原告:陈某某,男。被告:郭某某,男。被告: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10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 判 员  王瀚武人民陪审员  杨吉祥人民陪审员  张前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 记 员  安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