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96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邢莉、郑州东渠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莉,郑州东渠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9613号申请人邢莉,女,汉族,1961年1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郑州东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路16号紫金城写字楼4楼402、403。法定代表人张翔。申请人邢莉诉郑州东渠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豫0105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州东渠置业有限公司、王东兴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邢莉于2017年10月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东兴名下银行存款881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记员 谷永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