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5执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高新中、唐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新中,唐军,武成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5执1050号申请执行人:高新中,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执行人:唐军,男,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执行人:武成福,男,195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新中与被执行人唐军、武成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705民初22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建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记员 史利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