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15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赵志琴、赵树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琴,赵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5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志琴,女,1959年7月9日出生,汉族,天津塘沽华瑞机修厂退休职工,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赵树东,女,195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塘沽区工业局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志琴与被执行人赵树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赵树东的工资账户,该案暂不具有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申请延期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德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记员 梁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