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622民初17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邸承淮与王小风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邸承淮,王小风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2民初1781号原告:邸承淮,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住古浪县。被告:王小风,女,住古浪县。原告邸承淮与被告王小风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邸承淮于2017年10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邸承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邸承淮负担。审判员  李志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记员  张春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