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321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布尔津县支行与秦旭耀、王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布尔津县支行,秦旭耀,王娜,秦培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21民初53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布尔津县支行,住所:布尔津县卧龙湾路8号。负责人:杨新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布尔津县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汝军,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布尔津县支行信贷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铁列克·坎德勒什汗,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布尔津县支行信贷员。被告:秦旭耀,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布尔津县。被告:王娜,女,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布尔津县。被告:秦培华,男,195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布尔津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布尔津县支行与被告秦旭耀、王娜、秦培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布尔津县支行于2017年10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布尔津县支行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布尔津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882.74元,减半收取计2441.3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布尔津县支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文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记员 周小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