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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执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雷锋、赵卫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雷锋,赵卫东,赵立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02执1662号申请执行人:张雷锋,男,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赵卫东,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赵立志,男,198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张雷锋与赵卫东、赵立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本院作出的(2017)皖1602民初204号民事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为由,请求本院对本案终结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二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皖1602民初20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颜景雷人民陪审员  谭艳红人民陪审员  卢敬侠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 记 员  徐东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