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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民初77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7712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刘某某与李某某、王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私下解决,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沈效飞人民陪审员  陈培秀人民陪审员  周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 记 员  董会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