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77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7712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刘某某与李某某、王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私下解决,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沈效飞人民陪审员 陈培秀人民陪审员 周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 记 员 董会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