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李XX、朱路路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朱路路,王福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4执66号申请执行人李XX,男,199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朱路路,女,199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王福香,女,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在执行李XX申请执行朱路路、王福香婚姻财产纠纷一案,先后实施了下列行为:1、2017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2、2017年1月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7年1月10日向金融机构查询朱路路、王福香的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4、2017年3月26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朱路路、王福香的房产登记;经上述执行活动,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624执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在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承禹审判员 周战士审判员 付庆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记员 苗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