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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宋伟才为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伟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2执418号被执行人:宋伟才,男,汉族,1977年10月10日出生,住沁阳市。本院在执行宋伟才为罚金一案中,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6)豫0882刑初12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宋伟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70900元及迟延履行金,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宋伟才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且未查明有财产可供执行。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标的70900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文元审判员  李好威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记员  张国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