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4执恢1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2017)湘1224执恢132号戴永祥与阳征义、罗长春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永祥,阳征义,罗长春,贺治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4执恢132号申请执行人:戴永祥,男,1946年4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被执行人:阳征义,男,195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溆浦县。被执行人:罗长春,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被执行人:贺治强,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戴永祥与被执行人阳征义、罗长春、贺治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生效的(2015)溆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阳征义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戴永祥借款本金1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执行费1400元,被执行人罗长春、贺治强承担担保责任。申请执行人戴永祥已与被执行人阳征义、罗长春、贺治强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溆民二初字第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世庚审判员 谌凌鹏审判员 邓以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记员 戴洁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