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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3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高慧芳;王有勇与史宗叶;王全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慧芳,王有勇,史宗叶,王全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3执185号申请执行人:高慧芳,女,身份证号:142122195507117523,住矿区恒安新区A区91-4-9。申请执行人:王有勇,男,身份证号:140211197812183838,住大同市城区迎宾东路汽修厂9-1-1。被执行人:史宗叶,女,身份证号:140225196712152827,住矿区恒安新区A区91-6-12。被执行人:王全山,男,身份证号:140203196807101653,住山西省大同市矿区恒安新区A区91栋6单元12号。本院在执行高慧芳、王有勇与史宗叶、王全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史宗叶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记录,无产权登记,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王全山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记录,无产权登记,本院依法冻结其工资收入,分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林审判员 霍新利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记员 荆效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