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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行申终498-5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郭秀英、黄履秀经贸行政管理(内贸、外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秀英,黄履秀,邓红娇,王爱凤,谢汝凤,梁建英,曾兰英,钟四妹,南雄市雄州街道水南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南雄市雄州街道办事处,南雄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行申终498-50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郭秀英,女,195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委托代理人:李远明、刘德政,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黄履秀,女,196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委托代理人:李远明、刘德政,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邓红娇,女,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委托代理人:李远明、刘德政,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王爱凤,女,198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委托代理人:李远明、刘德政,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谢汝凤,女,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委托代理人:李远明、刘德政,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梁建英,女,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委托代理人:李远明、刘德政,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曾兰英,女,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委托代理人:李远明、刘德政,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钟四妹,女,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委托代理人:李远明、刘德政,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雄市雄州街道水南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武惠群,小组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雄市雄州街道办事处。地址:广东省南雄市雄州街道爱民路***号。法定代表人:朱组纯,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雄市人民政府。地址:广东省南雄市雄州大道中***号。法定代表人:王碧安,市长。再审申请人郭秀英、黄履秀、邓红娇、王爱凤、谢汝凤、梁建英、曾兰英和钟四妹等人因与被申请人南雄市人民政府、南雄市雄州街道办事处、南雄市雄州街道水南村委会第五村民小组(下称第五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行政裁决一案,不服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2行终100号、95号、92号、88号、83号、97号、80号、8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郭秀英、黄履秀、邓红娇、王爱凤、谢汝凤、梁建英、曾兰英、钟四妹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所依据的证据不足。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第五村民小组居住、生产和生活了二十余年,参加了农村合作医疗,建有房屋,交纳了公共设施费用,享受着农村合作医疗补贴和土地收益,与其他成员一样履行了相关义务。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自嫁入村小组后,有没有土地承包、有没有履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义务、其生活来源是否靠当地政府补贴还是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分配事实不清”是错的。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二审判决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认定被申请人办事处和市政府在没有经过村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情况下,就认定申请人具有被申请人第五村民小组成员资格不当是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妇女权益保障法、广东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和有关政策也有类似保障妇女权益的规定,申请人作为第五村民小组成员的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剥夺。此外,由于当地村民法律意识普遍不高,集体经济体制管理不全,要求村民开会表决是不切实际的。因此,被申请人办事处作出的资格认定是正确的。请求再审本案,撤销二审判决,维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本案系行政裁决纠纷。再审申请人郭秀英、黄履秀、邓红娇、王爱凤、谢汝凤、梁建英、曾兰英、钟四妹等各自向被申请人南雄市雄州街道办事处申请确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被申请人南雄市雄州街道办事处随即书面认定再审申请人等均具有被申请人第五村民小组的成员资格。该行为及其后被申请人南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皆违反了《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关于“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二审判决据此撤销了涉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行政复议决定和一审南雄市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并无不当。综上,郭秀英、黄履秀、邓红娇、王爱凤、谢汝凤、梁建英、曾兰英、钟四妹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款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秀英、黄履秀、邓红娇、王爱凤、谢汝凤、梁建英、曾兰英、钟四妹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曾沧审判员  黄伟明审判员  罗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记员  李文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