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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9执23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吕秀菊与朱龙囡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秀菊,朱龙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9执2317号申请执行人:吕秀菊,女,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被执行人:朱龙囡,女,195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执行吕秀菊与朱龙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朱龙囡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的(2017)沪0109民初607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归还吕秀菊借款本金人民币19万元,并支付19万元的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计算期间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1,850元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申报财产,表示暂无能力履行义务,名下除养老金外无其他财产。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养老金账户(每月2,882.9元),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本院每月扣划被执行人养老金1,500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直至债务清偿完毕。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 洁审判员 徐 亮审判员 郝思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记员 黄海骠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