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民初15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发和、杨俊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发和,杨俊华,陈发胜,蒋民生,陈发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1590号原告: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庆云县中心街北首35号。被告:陈发和,男,196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杨俊华,女,196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陈发胜,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蒋民生,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陈发有,男,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原告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发和、杨俊华、陈发胜、蒋民生、陈发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被告陈发和、杨俊华、陈发胜下落不明,不适宜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郭 峰人民陪审员 纪金刚人民陪审员 李辉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 记 员 王俪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