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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民初15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发和、杨俊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发和,杨俊华,陈发胜,蒋民生,陈发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1590号原告: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庆云县中心街北首35号。被告:陈发和,男,196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杨俊华,女,196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陈发胜,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蒋民生,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陈发有,男,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原告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发和、杨俊华、陈发胜、蒋民生、陈发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被告陈发和、杨俊华、陈发胜下落不明,不适宜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郭 峰人民陪审员  纪金刚人民陪审员  李辉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 记 员  王俪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