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执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执行秦华桶申请执行郭建伟、刘建荣、秦彦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华桶,郭建伟,刘建荣,秦彦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1265号申请执行人秦华桶,男,汉族,1972年9月14日生,教师,住庆阳市西峰区报社巷85号。被执行人郭建伟,男,汉族,1962年2月10日,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陈户村廖坳组。被执行人刘建荣,男,汉族,1964年7月4日出生,农民,住陕西省泾阳县太平镇石柳村三组8号。被执行人秦彦堂,男,汉族,1969年7月13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吴庄村东头组。本院在执行秦华桶申请执行郭建伟、刘建荣、秦彦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346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郭建伟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下落不明,故被本院决定拘留,并移交公安机关实施,后查明被执行人郭建伟所有的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东街土地1921.2平方米土地已被合水县法院查封并进入评估拍卖程序。该财产可用于本案的执行。经征得申请执行人秦华桶的同意,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执12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秦华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