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41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上海柏格仕厨卫有限公司与上海杉琥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张树云承揽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柏格仕厨卫有限公司,上海杉琥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张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4117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411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柏格仕厨卫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许娟,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杉琥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张树云,负责人。被执行人:张树云,男,1962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柏格仕厨卫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杉琥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张树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17年7月4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上海杉琥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张树云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12368诉讼服务平台向被执行人张树云发出责令其申报财产并到庭履行义务的通知,届期被执行人张树云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到庭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上海杉琥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名下建行上海第一支行银行账户,并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网上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树云名下工行、农行、邮政储蓄银行、平安银行等八个银行账户,但其账户余额远不足以支付本案执行标的。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明火审判员 陆红根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记员 戴家瑶审判长 范明火审判员 陆红根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