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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2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财明与缪峰、陈善芳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财明,缪峰,陈善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2执271号���请执行人刘财明,男,陕西省汉阴县人。被执行人缪峰,男,陕西省旬阳县人。被执行人陈善芳,女,陕西省旬阳县人。本院在执行刘财明与缪峰、陈善芳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922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缪峰、陈善芳按生效法律文书偿还借款32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缪峰于2017年农历十二月二十日前偿还刘财明借款50000元,下欠本息于2018年农历十二月底前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7)陕0922执271号案件的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焦 军执行员 王小兵执行员 刘 敦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记员 常壮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