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2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财明与缪峰、陈善芳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财明,缪峰,陈善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2执271号���请执行人刘财明,男,陕西省汉阴县人。被执行人缪峰,男,陕西省旬阳县人。被执行人陈善芳,女,陕西省旬阳县人。本院在执行刘财明与缪峰、陈善芳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922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缪峰、陈善芳按生效法律文书偿还借款32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缪峰于2017年农历十二月二十日前偿还刘财明借款50000元,下欠本息于2018年农历十二月底前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7)陕0922执271号案件的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焦 军执行员 王小兵执行员 刘 敦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记员 常壮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