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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5民初32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金忠江与被告赵立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忠江,赵立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5民初3251号原告金忠江,男被告赵立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忠江与被告赵立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忠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葛永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记员  朱 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