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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3执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翁永取、夏克凑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永取,夏克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3执1307号申请执行人:翁永取,男,198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夏克凑,男,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翁永取与被执行人夏克凑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03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夏克凑应向申请执行人翁永取支付人民币50000元及相关利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夏克凑名下的银行存款及不动产、车辆权属、工商等登记情况,调查显示夏克凑名下的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查询无数据,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夏克凑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温州华夏之旅商务宾馆已于2017年1月7日截止经营。目前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2017年10月3日,被执行人夏克凑尚欠申请执行人翁永取人民币50000元及相关利息,并负担本案诉讼费1050元及执行费650元。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03执130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翁永取若发现被执行人夏克凑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俞念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代)书记员  潘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