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执5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薛某某与被执行人崔某某委托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某,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574号申请执行人薛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大学文化,金昌市某某法院退休干部。被执行人崔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大专文化。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某某与被执行人崔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崔某某于2017年6月27日给付申请执行人薛某某10000元,余款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于2017年7月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崔某某于2017年10月3日前一次性付清,并由保证人孟某某对上述款项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执5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广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记员 张永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