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224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白金刚与新疆联华建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托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金刚,新疆联华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4224民初984号原告:白金刚,男,汉族,1979年10月15日出生,,现住克拉玛依市,联系电话:176XX****XX被告:新疆联华建材有限公司,营业场所:托里县非公有制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宇,联系电话:180XX****XX、131XX****XX.委托代理人:张亮,男,汉族,1972年11月7日出生,现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迎宾路6号1号楼一单元101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80XX****XX,系公司经理。特别代理。原告白金刚诉被告新疆联华建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明元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金刚、被告新疆联华建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金刚诉称:原告于2012年7月5日入职被告处工作(混凝土罐车司机),2014年12月20日离职,离职原因为因被告拖欠工资。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10月工资5572元,2014年11月工资5700元,2013年冬休4800元(月冬休工资为1200元),2013年社保补助3600元。总合计:19672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新疆联华建材有限公司辩称:只要原告有证据,我公司都认可。原告就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昆仑银行账户明细、2013年社保补助B表、冬休工资表(12月、1月、2月、3月),证明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被告质证意见:原告的工资代理人不清楚,罐车司机每个月工资是4500元,具体别的事情代理人不清楚。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2014年11月,被告公司雇佣原告开罐车,每月保底工资是4500元,同时被告每月在工资之外再支付450元社保补助。2014年11月15日,被告公司放假,但是被告没有将拖欠的2013年冬休工资4800元、社保补助3600元、2014年10月、11月工资9000元发放给原告。2014年12月20日原告因为被告拖欠工资离职。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昆仑银行账户明细、2013年社保补助B表、冬休工资表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根据原告提供的银行账户明细、社保补助B表及冬休工资表,本院确认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本案中,就工人工资、社保补助及冬休工资发放情况,被告负有举证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工资、社保补助及冬休工资并提供银行账户明细、2013年社保补助B表、冬休工资表佐证,被告对此事实不能提供证据否认,因此,本院确认被告拖欠原告2014年10月、11月份的工资及2013年社保补助及冬休工资。关于确认拖欠工资数额的问题,原告主张2014年10月、11月工资分别是5572元、5700元,但是原告没有证据支持此项主张,而被告只承认罐车司机每月工资是4500元,因此,本院确认原告月工资是4500元。关于确认拖欠2013年8个月社保补助及4个月冬休工资数额的问题,原告提供了社保补助B表、冬休工资表,在被告没有证据证明2013年8个月社保补助及4个月冬休工资已经发放的情况下,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2013年社保补助B表、冬休工资表确认被告拖欠社保补助及冬休工资的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新疆联华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涂亚军工资9000元、社保补助3600元、冬休工资4800元,合计174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新疆联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不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侯明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记员 潘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