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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执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朱年鹏、邵国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年鹏,邵国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1339号申请执行人:朱年鹏,男,1980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邵国彬,男,1978年8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执行朱年鹏与邵国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年鹏于2017年10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181执1339号案件的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俊审 判 员  刘绪凯人民陪审员  郑同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 记 员  花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