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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罗智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罗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执10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西路76号F区2563室。法定代表人:刘蘭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罗智,男,199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石株桥乡。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湛仲字第E00110213号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智的住所地和主要财产均在邵东县,因此,本案由邵东县人民法院执行更加有利于案件的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邵东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志刚审判员  肖志军审判员  胡文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记员  陈秋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