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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贾胜利、贾楠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胜利,贾楠,贾炜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7民特8号申请人贾胜利,男,汉族,生于2006年12月13日,住河南省社旗县。申请人贾楠,女,汉族,生于2001年8月28日,住河南省社旗县。申请人贾炜,女,汉族,生于2008年1月24日,住河南省社旗县。法定代理人赵付枝,女,汉族,生于1946年4月24日,住河南省社旗县,系三申请人的祖母。申请人贾胜利、贾楠、贾炜申请宣告赵桂霞失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贾胜利、贾楠、贾炜申请称,其父贾玉桂于2013年4月5日死亡,其母赵桂霞于2013年6月离家外出,至今未归且下落不明,特申请宣告赵桂霞为失踪人。经查,赵桂霞,女,汉族,生于1968年12月6日,失踪前住河南省××陂镇良王庄村刘汉珠,身份证号,系三申请人的母亲。2013年4月5日三申请人的父亲贾玉桂死亡,三申请人的母亲赵桂霞于2013年6月离家外出,杳无音信,至今下落不明已逾二年。三申请人现随其祖母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7年7月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赵桂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赵桂霞仍下落不明。另查明赵桂霞无财产。本院认为,赵桂霞自2013年6月离家外出后,一直下落不明,本院发出寻人公告的期间业已届满,赵桂霞仍下落不明,其失踪的事实可以得到确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赵桂霞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郭莹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记员  李源绩 关注公众号“”